依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相关监管条例和芝商所交易所规则,清算会员、期货经纪商(FCM)、外国经纪商、以及综合申报机构(Omnibus reporting firms)必须按照要求申报市场数据和头寸信息,以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守交易所头寸限制和头寸责任水平。
CFTC法规第17部分规定了期货经纪商、清算会员、外国经纪商、以及综合申报机构向CFTC每日申报达到申报头寸要求的所有“特别账户”持有的头寸的申报义务。
同样的,芝商所规则561(“报告大额持仓”)要求清算会员、综合申报机构、以及外国经纪商遵照头寸限制、头寸责任和应申报水平表格(Position Limit, Position Accountability and Reportable Level Table)中预先设定的应申报水平提交每日大户头寸数据文件。2014年4月14日芝商所市场监管通告(Market Regulation Advisory Notice, MRAN)阐述了大户申报最后期限、头寸申报和综合账户申报要求。
清算会员为达到申报要求的账户提交的102表格中包含指定的综合账户(Omnibus Account)。清算公司在大户申报过程中有责任对其综合账户下的大户进行申报。
综合账户机构(Omnibus firms)须按照大户申报规定向芝商所提交其名下所有达到大户申报要求的账户的每日大户持仓报告。综合账户机构将为达到申报要求的账户提交 102 表格,该表将按照与其他 102s 表格类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同时其头寸将得到审查,以查看是否遵守头寸限制。关于设置FTP进行申报文件传输的细节信息请见相关的市场监管通告。
CFTC 法规第17部分说明了头寸拥有权和/或控制权如何决定这些头寸被集合汇总的方式,以确定遵守持仓限制规定。
芝商所规则559.D (“头寸汇总”/ “Aggregation of Positions”) 阐述了头寸集合加总的相关内容,规则559.E. (“独立控制头寸集合汇总的有限例外事项”, “Limited Exceptions to Aggregation for Independently Controlled Positions”) 对账户集合汇总的例外情况作出了要求。
基于不同产品,芝商所制定了针对该特定产品的有关市场参与者现货月份头寸、单月头寸和全部月份合计头寸的持仓限额。持仓计算方式为多头或空头期货等同头寸,或净多头或净空头期货等同 头寸。
头寸限制同样适用于期权,期权头寸限制的计算是运用相关Delta值将期权头寸换算成等同期货头寸,以确定是否遵守交易所的头寸限制规则。
以下是头寸限制的类型。交易所规则中每一个产品的相关章节以及头寸限制、头寸责任以及应申报水平表格均对相应产品的特定头寸限制作出了规定:
芝商所规则560 (“头寸责任”/“Position Accountability”) 要求市场监管部从持仓超出相应产品头寸责任水平的市场参与者处获得头寸信息。
芝商所可能会对以下三种情况批准持仓限制豁免:
拟要超出持仓限额的市场参与者必须向市场监管部提交完整的套保申请表并在不超过限额的一个工作日内获得批准。有关 CME 和 CBOT 产品的套保申请表格可向市场监管部的芝加哥套保组索取,而 NYMEX 和 COMEX 产品的套保申请可向纽约套保组索取。
如果市场参与者已经建立了符合豁免资格的头寸并超过持仓限额,其必须在超过限额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提交完整的套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