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仲裁

芝商所交易所规则手册的第六章仲裁(Arbitration)部分对会员之间的争端和涉及客户的纠纷处理方式的规定进行了阐述。

交易所会员被要求通过仲裁解决与交易所交易或会员席位相关的争端,否则将会被视为违规。

所有客户均可就与本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或受本交易所规则约束相关的争议对交易所会员提起索赔。一般情况下,当客户认为由于会员或会员公司行为而产生交易损失时,客户可提交索赔以试图就该损失获得赔偿。CFTC 条例要求交易所为客户提供争议协调会议场地,但是客户不是必须使用该协调会议。客户还可以依据美国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 NFA)或CFTC 的规则向该等组织提交有关损失的索赔。在客户提起的仲裁索赔中被指定为答辩方的会员必须对索赔进行答复并参与仲裁过程。

芝商所英文官网提供了供客户填写使用的针对会员的仲裁索赔表格。索赔必须在索赔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争议的时间的两年之内提出。仲裁委员会审查小组 (panel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在听证后作出的货币赔偿判决可能包括:

  1. 实际损失
  2. 实际损失的利息
  3. 不超过实际损失2倍的惩罚性损失赔偿
  4. 胜诉方的仲裁费用
  5. 部分或全部行政程序费用和任何其它合理、必需的费用,包括在一定情况下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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