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阐明了,当个股期货的标的股票发生公司行为时,芝商所将对该类期货头寸进行相应调整。请注意,本文件旨在说明两点:(i) 为何需因公司行为对芝商所个股期货进行调整;(ii) 标的股票发生公司行为时,典型个股期货的通用处理方式。如需了解调整流程的详细技术说明,请参阅芝商所清算所及芝商所其他官方文件,例如特别执行报告、Globex 通知、清算公告等。

个股期货核心特征

个股期货为现金结算合约,标的为固定数量的基础股票。本文件中,假设标的股票代码为 ABCD,且每份个股期货对应 100 股标的股票。注:若合约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同,将按股数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行为调整前,个股期货的代码为 SABCDmy,其中后缀 -my 表示合约到期的年月。除非需明确显示到期时间,否则代码中的 -my 部分将省略,以简化表达。

此外,个股期货的报价单位为标的股票的每股美元价格。若标的股票未发生任何公司行为,合约将在当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通常为每月第三个星期五)按现货市场的标的股票每股收盘价进行现金结算。


今年夏季即将推出*

交易单一股票期货,借助期货的强大优势,便捷触达美国股市 50+ 只热门龙头股票。

*需待所有监管审查与相关流程完成后方可推出


需进行调整的公司行为类型

可能触发个股期货头寸调整的公司行为包括:拆股与反向拆股;特殊分配(如特别股息、子公司分拆、供股等);公司重组(如并购);其他显著改变标的股票性质的事件。基于公司行为的调整旨在,尽可能确保个股期货仍能公允、公平地反映标的股票的经济头寸。

请注意,普通股息(包括首次发放普通股息)无需进行基于公司行为的调整。

(i) 仅调整合约数量与价格 

示例包括简单的 1 股拆 n 股。例如,若 ABCD 实施 1:5 拆股,且 SABCD 在拆股生效日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 240.05,则对现有期货的数量和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前头寸 调整后头寸
份 SABCD 合约(对应 100 股 ABCD)@ 240.05 份 SABCD 合约(对应 100 股拆股后的 ABCD)@ 48.01 (= 240.5 ÷ 5)

该个股期货头寸调整将于生效日前一交易日收盘后进行;同时,按 240.05 的日结算价完成结算后,还将调整日变动保证金。头寸调整后,新头寸的经济价值与拆股前的原头寸保持一致。调整完成后,SABCD 合约将以调整后的前一日结算价 48.01 恢复交易。

特别股息的调整方式与此类似。若 ABCD 宣布每股派息 20 美元的特别股息,且 SABCD 在除息日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 240.05,则按以下方式调整:

调整前头寸 相应调整
份 SABCD 合约 @ 240.05

平仓原 SABCD 头寸 @ 240.05

新建 1 份 SABCD 合约 @ 220.05

请注意,仅特别股息需进行此类调整。普通股息无需调整。

(ii) 无法仅通过调整合约数量与价格来复制原头寸的情形

示例包括:非整数拆股(如 2:5 拆股);向股东分配子公司股份等。

在此类情形下,公司行为生效日后,将使用替代代码标识原头寸。原代码将重新挂牌交易,代表基于公司行为调整后 100 股标的股票的个股期货合约。

例如,若 ABCD 实施 2:5 拆股,且 SABCD 在拆股生效日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 240.05:

调整前头寸 调整后头寸
1 份 SABCD 合约 @ 240.05

1 份 SABC1 合约 @ 240.05

注:SABCD 将重新挂牌交易,代表 2:5 拆股后的 100 股 ABCD,前一日结算价为 96.02(=240.05÷(5/2))

请注意,SABC1 用于在拆股生效日前暂存头寸,到期日与原头寸保持一致。该合约的乘数为 100 股。该合约仍可通过替代代码交易,并将以前一日结算价 240.05 重新开盘。

原代码 SABCD 将同步重新挂牌交易,代表拆股后的 100 股 ABCD。这两份合约的交易价格预计不同,体现了两者标的工具的差异。

SABC1 合约到期时,其最终结算价将根据结算日的(公司行为发生后)ABCD 收盘价及本次调整的具体规则计算得出。本例中,最终结算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SABC1 的最终结算价 = (5/2) × ABCD 收盘价

该最终结算价将有效“撤销”拆股,恢复原拆股前 ABCD 每股的价值。

同理,标的股票发生并购时对个股期货的影响也可通过该方法处理。例如,假设:(i)每股 ABCD 可交换为 0.4501 股 DCBA,并获得 5.30 美元现金分配;(ii)交易生效日前一交易日,SABCD 的结算价为 240.05。

调整前头寸 调整后头寸
1 份 SABCD 合约 @ 240.05

1 份 SABC1 合约 @ 240.05

注:SABCD 将不再挂牌交易。

SABC1 合约到期时,其最终结算价将根据继任标的 DCBA 的收盘价加上现金分配金额计算得出:

SABC1 的最终结算价 = 0.4501 × DCBA 收盘价 + 5.30

该最终结算价代表了调整前每股 ABCD 的估算价值。

尽管无法穷尽所有公司行为类型,但上述调整方法将被合理应用,以确保受影响个股期货合约持仓者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各项调整的具体细则将在生效日前公布。请参阅芝商所网站“待生效公司行为调整”页面上的相关文档。

处理时间参考

公司行为生效日前一交易日,SABCD 的交易将遵循个股期货的常规交易时段。交易收盘后,CME 清算所将履行常规清算职能,包括结清所有未平仓交易,并计算 SABCD 头寸的日变动保证金。未平仓头寸申报完成后,CME 清算所将执行头寸调整,并向清算会员提供相关交易记录与头寸更新信息。

调整后的合约将在芝商所公布的时间重新开盘交易,例如生效日美国东部时间 凌晨 1:00。请参阅芝商所网站“待生效公司行为调整”页面上的相关文档。

*等候完成所有监管审查程序及流程


在交易所交易之衍生产品及场外结算(“OTC”)之衍生产品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并具有亏损风险。在交易所交易及场外交易之衍生产品为杠杆投资工具,由于只需要合约价值一定百分比的资金即可进行交易,故此有可能损失超过最初存入的金额。本通讯不论在任何适用法规的涵义上,均不构成招股章程或公开发行证券,亦非关于购入、出售或持有任何特定投资或服务的建议、要约、邀请或招揽。

本通讯的内容乃由芝商所编制,仅作为一般介绍用途,并非旨在提供建议,亦不应被视为建议。本通讯未考虑您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您应在根据或依赖本通讯中列出的信息采取行动之前获得适当的专业建议。虽然芝商所已尽力确保本通讯中的资料在通讯刊行当日准确无误,但芝商所对任何错漏概无责任,亦不会更新资料。此外,本通讯中的所有示例和资料仅作为说明之用,不应视为投资建议、实际市场经验的成果或任何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推广。本通讯内所有与规则及合约规格相关的事项均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和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的正式规则,或芝商所的某些其他附属交易设施的规则为准(如适用)。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与合约规格有关的事项上,均应查询现行规则。

对于使用或分发本通讯中的材料或信息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司法管辖区或国家的,芝商所未声明本通讯中所载的任何材料或资料适合于或被允许在该司法管辖区或国家使用。本通讯未经任何监管机构审阅或批准,使用者如获取本通讯,有关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在澳洲,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澳洲注册机构编号(ARBN)103 432 391)、Board of Trade of the City of Chicago Inc. (澳洲注册机构编号(ARBN)110 594 459)、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澳洲注册机构编号(ARBN)113 929 436)及Commodity Exchange, Inc. (澳洲注册机构编号(ARBN)622 016 193)均已注册为外国公司并持有澳洲市场牌照。

在香港,CME、CBOT、NYMEX和COMEX已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授权,通过CME GLOBEX系统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ATS”),且CME已获得SFC授权,可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III部的规定通过CME清算系统(CME Clearing System)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在日本,CME持有日本《金融工具与交易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所规定的外国结算机构(FCO)牌照。

在新加坡,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SFA”),CME、CBOT、NYMEX以及COMEX作为认可市场营运商受到监管,而且CME亦作为认可结算机构受到监管。除此之外,芝商所旗下机构并未获得在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下经营受监管活动或根据《财务顾问法》(Financial Advisers Act)(第110章)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所需牌照。

在包括但不限于在印度、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中华人民共和国、菲律宾、泰国、越南等多个司法管辖区,以及在芝商所未获准经营业务、或者经营业务会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各个司法管辖区,芝商所旗下机构均未获得提供任何种类金融服务所需的注册或牌照,亦未宣称在此等司法管辖区提供任何种类的金融服务。

您应谨慎对待本通讯中的信息。如阁下对本通讯中的任何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征询独立的专业建议。

在香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芝商所未获得期货合约的交易或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的许可。本通讯在香港仅供分发给SFC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予以许可的公司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取得授权的公司。

在日本,本通讯仅向《日本商品期货法》(Commodities Futures Act of Japan)(经修订的1950年第239号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视情况而定)中所规定的特定的合格专业投资者发放。除此之外,本通讯所规定的内容不针对在日本的任何人士,亦非用于营销或招揽日本客户交易或使用任何特定的芝商所产品或服务。

在韩国,本通讯仅应“专业投资者”(定义请参见《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Financial Investment Services and Capital Markets Act)第9(5)条及相关规定)的请求或通过持牌投资经纪商向相关专业投资者发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本通讯仅供读者参考,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复制或者转发。本通讯所含信息不构成或促成提供或出售任何金融服务或产品的要约、就任何金融产品采取任何行动的(明示或默示)建议、任何投资建议或市场预测。

本通讯在新加坡分仅供发给《证券及期货法》所定义的特定机构投资者(例如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进行期货合约交易的人士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法》豁免此类要求的人士)、合格投资者和专家投资者。

在越南,越南居民在CME、CBOT、NYMEX和COMEX等离岸平台上进行交易可能受制于某些法定条件,且越南居民并非可以交易CME、CBOT、NYMEX和COMEX的所有产品。越南投资者有责任确保其在CME、CBOT、NYMEX和COMEX的交易符合对其适用的所有相关法律。

CME Group、the Globe Logo、CME、Globex、E-Mini、CME Direct、CME DataMine 及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均为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的商标。CBOT 及 Chicago Board of Trade 均为Board of Trade of the City of Chicago, Inc. 的商标。NYMEX 及 ClearPort 均为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的商标。COMEX 为Commodity Exchange, Inc. 的商标。

BrokerTec Americas LLC (“BAL”)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注册的经纪交易商,是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Inc.)(www.FINRA.org)的会员,亦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www.SIPC.org)的成员。BAL不向私人客戶或散戶提供服务。

芝商所的某些子公司拥有监管机构的授权并受其监管。在某些法规做出特定要求的情况下,这些子公司被要求将电话通话记录或其他电子通讯记录保留5年至7年,这些记录副本经请求可提供(可能需要付费)。相关监管信息的详情请参阅www.cmegroup.com。

© 2026 年 CME Group Inc.

版权所有。通讯地址:20 South Wacker Drive, Chicago, Illinois 60606

芝商所是全球最多元化的衍生品交易市场龙头,包含四个指定合约市场(Designated Contract Market)。点击CME,CBOT,NYMEXCOMEX的链接,可获取更多有关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产品的信息。 

© 2026芝商所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